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湘3101执322号
申请执行人***,女。
被执行人向碧松,女。
被执行人湖南新时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定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向碧松、湖南新时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依法划拨***的银行存款22400元。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10月25日自愿如下执行和解协议:湖南新时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愿于2016年10月26日之前支付245.8万元给***,该案涉及的本息完全支付完毕;***放弃要求湖南新时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其他利息,***自愿负担申请执行费22400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16400元执行向碧松。被执行人湖南新时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245.8万元。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向碧松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向碧松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师孝国
审判员 张春勇
审判员 胡吉明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