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建中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与宁波市建中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宁波市建中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7-02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金义执民字第4409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宁波市建中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404号(5-9)(9-10)。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波市建中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扣划了被执行人宁波市建中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02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市建中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4)金义执民字第4409号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