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305执54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深圳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深圳大学校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227XU。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770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6057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交纳***74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4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7702号民事判决所取得的权利已全部实现,申请执行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7702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