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海世纪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中海世纪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星月彩虹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2071民初3151号
原告:深圳中海世纪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圳文化创意园)AB座六层A606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602。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青,广东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钰,广东敬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星月彩虹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16。
法定代表人:孔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新宏,上海市建纬(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德奎,上海市建纬(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中海世纪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星月彩虹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月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使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青,被告星月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新宏、章德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继续履行原被告2018年11月12日签订的星月彩虹花苑小区(第二期、第三期)设计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和2019年1月28日签订的设计合同补充协议。事实与理由:被告开发的星月彩虹花苑小区(第二期、第三期)设计项目经招投标程序,原告中标该项目,被告于2018年10月22日向原告发送星月彩虹花苑小区(第二期、第三期)设计中标通知书,双方于2018年11月12日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含税总价暂定31900000元,于2019年1月28日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的C标段的设计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约,设计项目顺利推进并已完成了双方约定标段施工图设计文件,项目可以开始施工。但被告工作人员在2019年9月27日在未出示合同委托授权文书的情况下到原告处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原告不同意解除合同并多次通过向被告发送函件和派代表会议商谈的方式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和设计合同补充协议,但被告仍然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截至2019年12月10日,被告已付合同设计款为7386760元。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和设计合同补充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遵照履行。原告已依约履行各项义务,被告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
诉讼中,原告中海公司申请增加两项诉讼请求,后又撤回增加的诉讼请求。
被告星月公司辩称,1.原告在履约过程中存在设计进度严重滞后于合同要求的违约行为,被告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单方解除案涉设计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4.2.2条约定,因设计人原因,未按本合同附件3约定时间交付设计文件的,逾期超过20日以上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原被告关于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时间的约定。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4月3日就C标段项目施工图设计召开启动会议,会议明确施工图阶段设计成果提交节点由原告重新提供节点计划。原告设计联系人刘伟于2019年4月8日将施工图设计进度表提供给被告,根据施工图设计进度表显示,“施工图设计输入时间为2019年4月2日,各专业提甲方审核的时间为2019年4月22日,全套图各专业归档、蓝图交给甲方的时间为2019年4月30日”。2)原告未按约定时间及合同要求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被告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原告向被告提交了0430版、0510版、0522版、0619版等多个版次的施工图纸,但由于原告屡屡提交的施工图纸均不合格,屡屡修改也不能满足要求,故被告对各个版次的图纸均未进行成果确认,被告一直催促原告提交合格的施工图纸,原告于8月21日最后一次提交电子版施工图纸给被告,但该版次图纸仍不符合要求,被告未对原告最后一次提交的施工图纸进行确认,故原告目前并未提交符合合同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给被告,被告对原告屡次提交的不合格施工图纸未进行成果确认。按照原告最后一次提交施工图纸时间2019年8月21日计算,远远迟延于原告承诺的提交时间2019年4月30日,迟延时间超过三个月以上,被告有权依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4.2.2条解除合同。
2.原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提交的设计成果文件质量存在问题及不满足项目要求,被告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单方解除案涉设计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6.2条约定,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经发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修改后仍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深度要求或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设计质量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在规划方案设计过程中,原告提交的方案始终不符合市场需求,也没有提供符合市场需求的产品定位,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反复调整修改方案,原告在规划方案设计阶段履约存在问题。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双方在履约早期即对规划设计定位进行调整,如“不增加洋房产品,以高层住宅为主”“B06-03地块不考虑商业公寓”等。尽管原告于2019年1月31日完成设计方案并提交被告,被告对该方案进行确认,但由于原告提供的方案始终不能反映市场需求,被告在自行考虑相关市场定位及需求后拟重新调整方案,据此可见原告提供的规划设计方案屡屡不能满足被告的要求。2)在施工图设计过程中,原告提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存在较多质量问题,虽然提交多个版次的施工图纸,经过屡次修改,仍然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被告有权解除合同。原告首先提交了4月30日版施工图给被告进行审核,在审核过程中,因4月30日版图纸不完整,原告又自行提交了5月10日补充版施工图纸,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该两个版次图纸进行审核后,发现存在较多问题,如施工图纸不完整,由其是建筑专业施工图纸,设计深度严重不足,设计深度及质量严重不满足设计任务书的要求。经审核后,被告将0510版施工图审图意见交给原告要求其修改完善并发函要求原告于5月22日前提供合格图纸,该审图意见仅是针对原告图纸明显存在的矛盾指出意见,仍然还有较多设计问题需要原告进行调整。原告后又提交了5月22日版施工图给被告审核,该版次图纸仅是简单地根据被告0510版施工图审图意见已经指出的问题进行调整,在2019年5月23日组织的设计例会上,被告对5月22日版施工图进行审核后发现仍然存在较多需完善设计、补充设计的地方,并要求原告于5月29日提交完善后的施工图纸。后由于原告一直迟延提交完善后的施工图纸以及之前屡次提交的施工图纸均不满足合同要求,被告认为原告并未将资源优先配置到本项目从而导致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履约不顺,故于6月3日发函原告要求重新配置本项目设计团队,要求于6月9日前提交合格施工图纸,并明确在履约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将重新考虑后期项目的合作。在被告多次催促以及严重函告情况下,原告于2019年6月11日才将20190609版送审施工图纸提交给被告,在2019年6月19日组织的设计例会上,被告仍发现20190609版施工图纸存在较多需要修改的问题,并要求原告进行设计完善后重新提交图纸。在履约后期,原告履约积极性降低,拒绝配合,经被告多次催促,原告最后一次提交图纸是8月21日通过电子邮件将0815版施工图纸提交给被告。但该版图纸仍然不符合合同要求,故被告均未对原告提交的施工图纸进行成果确认。因此,虽然原告提交了方案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但由于原告设计文件成果不符合合同质量要求,被告对其设计文件质量严重堪忧,故被告经慎重考虑后决定全盘弃用原告的任何设计成果,并于2019年9月提出与原告进行解约,邀请其他能够提供更符合市场需求设计方案和提供更高质量施工图设计服务的设计单位重新设计。
3.被告已于2019年9月27日通知原告解除案涉设计合同,设计合同在当日解除。当日谈判中,原告与被告就设计合同解除事实进行了确认,双方已就解除合同达成了一致意见,但原告在后续结算费用谈判中采用两面策略,在谈判时表态同意解除合同并提出高额结算费用,在书面文件往来中则称不同意解除合同作为策略。因原告在设计工期、设计文件质量上存在严重违约行为,被告于2019年9月27日与原告召开合同解除谈判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被告在会议上向原告提出解除案涉设计合同的要求,原告表示同意,原告设计负责人刘伟在会议纪要上签字。因此,案涉设计合同于2019年9月27日已经解除。原被告双方后续就解约后结算相关事项进行多次沟通,在谈判时原告对解除合同无异议但提出高额费用,但在书面沟通中原告又不同意解除合同,导致结算迟迟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但双方结算意见未达成一致并不影响案涉设计合同已经解除的事实。因原告设计成果存在较多问题,已被全盘弃用,目前被告已邀请具有更强履约能力的新设计单位启动设计工作,案涉设计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可能性。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中海公司具有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工程设计资质。2018年10月22日,星月公司向中海公司发出星月彩虹花苑小区(第二期、第三期)设计中标通知书,通知中海公司中标星月彩虹花苑小区(第二期、第三期)的设计工程。
2.2018年11月12日,星月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发包人),中海公司为设计单位(设计人),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约定:工程名称为星月彩虹花苑小区(第二期、第三期);工程地点为中山市西区彩虹片区;规划占地面积为112115.9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435460.8平方米;建筑功能为住宅、商业、配套公建等;工程设计范围为包括但不限于土建建筑、结构、防雷、人防工程设计、基坑支护设计、室内装修装饰、电气、弱电系统、室内外给排水、通风与空调、电梯、消防系统、室外道路配套与附属工程,室外管网工程、围墙工程、园林绿化景观工程、外立面深化等设计内容;计划开始设计日期为2018年11月21日,计划完成设计日期为2026年11月21日;签约合同含税总价为31900000元;发包人代表为李欣欣,设计人项目负责人为吴科峰、刘伟。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约定:项目负责人是指由设计人任命负责工程设计,在设计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主持人;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项目负责人经设计人授权后代表设计人负责履行合同;设计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对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应取得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李欣欣,设计人指定的接受人为刘伟;设计人应派专人刘伟负责与发包人的所有业务往来,设计人所有要求,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因设计人自身原因,未按合同附件3约定时间交付设计文件的,每延误一天,违约金按设计人该设计阶段设计费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逾期超过20日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按该阶段应收设计费总额的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附件3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显示:1)方案设计文件提交日期签订合同后30天;2)初步设计文件提交日期按附表5;3)施工图初步审核文件提交日期为正式出具施工文件前15天;4)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日期按附表5;5)设计变更文件提交日期为变更问题提出后48小时内。附件5设计进度表显示:1)规划设计方案调整设计周期为36个工作日,开始时间为2018年10月15日,结束时间为2018年11月19日;2)规划方案政府审批通过调整设计周期为30个工作日,开始时间为2018年11月20日,结束时间为2018年12月19日;3)人防设计方案设计周期为55个工作日,开始时间为2018年11月1日,结束时间为2018年12月25日;4)室内概念方案设计周期为42个工作日,开始时间为2018年10月25日,结束时间为2018年12月5日;5)景观概念方案设计周期为45个工作日,开始时间为2018年10月25日,结束时间为2018年12月8日;6)土建扩初设计周期为20个工作日,开始时间为2018年12月10日,结束时间为2018年12月30日;7)施工图报建及办理设计工程规划许可证设计周期为30个工作日,开始时间为2019年1月1日,结束时间为2019年1月30日;8)室内深化方案设计周期为25个工作日,开始时间为2018年12月5日,结束时间为2018年12月29日;9)景观深化方案设计周期为35个工作日,开始时间为2018年12月20日,结束时间为2019年1月23日;10)施工图设计周期为55个工作日,开始时间为2019年1月1日,结束时间为2019年2月24日;11)土建施工图审查设计周期为20个工作日,开始时间为2019年2月25日,结束时间为2019年3月16日;12)审查后正式土建施工图纸设计周期为7个工作日,开始时间为2019年3月18日,结束时间为2019年3月24日;13)装修施工图设计周期为60个工作日,开始时间为2019年1月1日,结束时间为2019年3月1日;14)景观施工图设计周期为60个工作日,开始时间为2019年2月25日,结束时间为2019年4月25日;15)机电专项施工图设计周期为207个工作日,开始时间为2019年5月6日,结束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16)专项深化及施工图设计周期为182个工作日,开始时间为2019年4月15日,结束时间为2019年10月13日。
3.2019年1月28日,星月公司作为发包人,中海公司作为设计人,签订设计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工程名称为星月彩虹花苑小区(第二期、第三期)-C标段;规划用地面积为47289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88988平方米;签约合同含税总价为13151400元。
诉讼中,中海公司与星月公司一致确认,C标段是第二期工程。
4.2019年9月27日,星月公司工作人员徐艇、任亚峰、李欣欣与中海公司工作人员刘伟在中海公司会议室就建筑工程设计合同解除工作召开会议。有参会人员签名的会议纪要显示:星月公司向中海公司提出解除合同要求,并告知中海公司已邀请新设计单位启动星月彩虹花苑小区(第二期、第三期)项目设计工作,中海公司表示理解、同意。双方存在分歧问题有:1)除景观工程设计分项外,中海公司对星月公司提出的设计成果认定情况基本同意,中海公司诉求景观方案阶段设计成果已完成约95%,应按实结算;97亩地块设计工作的启动时间节点,星月公司认为应按合同协议书约定执行,中海公司认为应按中标通知书发出时间节点执行且后续设计过程中已产生工作量;97亩地块已支付的86.355万元认定为预付款还是定金,以及是否需要退回甲方问题;设计总包合同解约结算与解约协议签订的先后问题。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设计合同补充协议,系星月公司与中海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中海公司诉请继续履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设计合同补充协议,星月公司辩称合同已经解除,故本案争议的焦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及设计合同补充协议是否已经解除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就本案而言,中海公司项目负责人刘伟与星月公司代表李欣欣等人于2019年9月27日在中海公司会议室召开专项会议商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解除事宜。根据该次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星月公司明确表示解除该合同,中海公司表示同意,故双方之间就该合同是否解除已经协商一致。中海公司认为解除合同需要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理结算事宜达成一致作为条件,但合同的解除并不影响双方在合同解除后按照合同的约定及履行情况继续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还可以起诉到法院,而且相关法律并没有规定清理结算的争议必须在解除合同时一并解决,或者清理结算争议无法解决的,当事人就不得解除合同,故本院不予采信。中海公司认为刘伟未经公司特别授权无权作出解除合同的承诺,但是刘伟作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明确规定的中海公司项目负责人,有权代表中海公司负责与星月公司所有业务往来,故本院亦不予采信。据此,案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因双方协商一致而解除,设计合同补充协议作为补充条款,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解除时一并解除。中海公司诉请继续履行合同,缺乏理据,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中海世纪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6709元(该款原告已预付),由原告深圳中海世纪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陆招胜
人民陪审员  陈崇生
人民陪审员  谭月娥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梦如
黄怡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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