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海世纪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中海世纪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陈超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3民初10660号
原告:深圳中海世纪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118号南宁青秀万达广场西2栋1005号。
负责人:刘路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莉娜,该公司职员。
被告:陈超,男,198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宾阳县,现住南宁市青秀区。
第三人:深圳中海世纪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4001号(深圳文化创意园)AB座六层A606B。
法定代表人:张文华。
原告深圳中海世纪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诉被告陈超、第三人深圳中海世纪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受理,原告深圳中海世纪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超、第三人深圳中海世纪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诉,是其行使诉权的表现,并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中海世纪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陈超、第三人深圳中海世纪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深圳中海世纪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负担5元;余款5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深圳中海世纪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审判长  朱微微
审判员  阙 钰
审判员  丘 霞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黄颖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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