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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时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海南河源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琼0106执3024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时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世贸东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海南河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海甸东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时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河源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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