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时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粤海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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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琼0105民初1235号原告:海南时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世贸东路2号世贸中心F座2304室。法定代表人:吴湘,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鸿、付娆,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粤海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秀英区海口火车站。法定代表人:武勇,董事长。原告海南时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粤海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时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1414元,减半收取5707元,由原告海南时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6nmwezbiu7xujlyu0m审判长何声章陪审员陈允清陪审员高燕劝法官助理陈节节书记员庞李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