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明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湖南明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湘0902执144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明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2022)湘0902诉前调解30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明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履行以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扣划了湖南明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99014.75元,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领取了执行款项97650元后向本院申请该案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行费1364.75元由湖南明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 本院认为,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2022)湘0902诉前调解301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2022)湘0902诉前调解301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