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明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明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903财保2号 申请人:湖南明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秀峰西路颐园小区311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公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省**达养老产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高新区梓山西路212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南明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9日向***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以其购买的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财产保全担保。2022年12月20日,***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仲裁申请书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诉前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等额的其他财产。 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明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湖南明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李 杏 审 判 员  文 艺 审 判 员  旷 杰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谢 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