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203民初3454号之一
申请人:湖南银鑫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荷塘区天鹅花园别墅1区3栋。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御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诉前调解、代为起诉、反诉、上诉、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进行和解、调解、代为执行、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申请人:株洲塔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康逸名城1栋401号。
法定代表人:应卫东,系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湖南银鑫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株洲塔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银鑫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株洲塔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5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湖南银鑫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其向株洲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的芦淞区千亿大道899号北大资源航空未名小区1-11栋102号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牛力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株洲塔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50万元的财产;
二、冻结***向株洲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的芦淞区千亿大道899号北大资源航空未名小区1-11栋102号房屋。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