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银鑫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湖南银鑫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11民初537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银鑫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金山路419号银鑫大厦1301-1310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申请人:***,男,196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签法律文书。 原告***与被告株洲天寅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湖南银鑫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作出(2022)湘0211民初53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株洲天寅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湖南银鑫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45,52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2023年3月21日,被告湖南银鑫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其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经本院判决被告湖南银鑫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无需承担责任,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湖南银鑫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湖南银鑫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45,52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刘 伟 良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实习** 书 记 员 周 颖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