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力鼎环保装备有限公司

江苏力鼎环保装备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1)京行终99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力鼎环保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大道88号人工智能产业园C1-1001单元。
法定代理人:袁金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莲,北京中细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上诉人江苏力鼎环保装备有限公司(简称江苏力鼎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行初726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江苏力鼎公司。
2.申请日期:2020年6月10日。
3.标志:
4.指定使用服务(第35类、待删类似群3501-3504;3507-3508):市场营销;广告等。
二、引证商标
(一)引证商标二
1.申请人:袁晓龙。
2.申请日期:2001年4月30日。
3.专用期限至:2022年11月13日。
4.标志:
5.核定使用服务(第35类、类似群3501):广告;广告代理等。
(二)引证商标三
1.申请人:杭州振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申请日期:2014年12月4日。
3.专用期限至:2026年9月20日。
4.标志:
5.核定使用服务(第35类、类似群3502-3503;3506;3508):市场营销;计算机文档管理等。
三、被诉决定:商评字[2021]第65856号《关于第47131678号“力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21年3月12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为由,决定: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四、其他事实
江苏力鼎公司在原审法院庭审过程中明确表示对被诉决定作出的程序及类似服务的认定均不持异议。
另查,引证商标二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复审行政程序中;引证商标三已因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撤销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经生效,并已刊登注册商标撤销公告(第1755期商标公告,2021年8月13日)。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引证商标三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三已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的权利障碍,故诉争商标在除3501群组外的指定服务应当获准注册。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商标,被诉决定认定并无不当。江苏力鼎公司请求法院中止审理本案的理由并非本案中止审理的当然理由。
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一、撤销被诉决定;二、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江苏力鼎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程序中,请求法院中止审理本案。
国家知识产权局服从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且有诉争商标档案、被诉决定、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本案中,引证商标三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三已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的权利障碍,原审法院认定诉争商标在除3501群组外的指定服务应当获准注册并无不当。江苏力鼎公司认可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相比较,两商标的显著认读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原审法院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商标并无不当。同时,目前引证商标二处于合法有效的在先状态,江苏力鼎公司请求法院中止审理本案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江苏力鼎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对其撤销原审判决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均由江苏力鼎环保装备有限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孔庆兵
审判员
马军
审判员
刘岭
二〇二二 年 三 月 十四日
法官助理
谢伟辉
书记员
刘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