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1)京73行初7266号
原告:江苏力鼎环保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大道88号人工智能产业园C1-1001单元。
法定代理人:袁金梅,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莲,北京中细软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波,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到庭)
案由: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被诉决定:商评字【2021】第65856号关于第47131678号“力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21年3月12日。
本院立案时间:2021年4月29日。
开庭时间:2021年8月13日。
被告以原告申请注册的第47131678号“力鼎”商标 (简称诉争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为由,作出被诉决定,诉争商标指定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原告诉称:一、诉争商标与第1945924号“鼎力SUPPORT及图”商标、第15857023号“鼎力分期”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二、三均未实际使用,已经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其将不再是引证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请求法院延期审理本案。因此,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被告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原告。
2.申请日期:2020年6月10日。
3.标识:
4.指定使用服务(第35类、待删类似群3501-3504;3507-3508):市场营销;广告等。
二、引证商标
(一)引证商标二
1.申请人:袁晓龙。
2.申请日期:2001年4月30日。
3.专用权有效期至2022年11月13日。
4.标识:
5.核定使用服务(第35类、类似群3501):广告;广告代理等。
(二)引证商标三
1.申请人:杭州振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申请日期:2014年12月4日。
3.专用权有效期至2026年9月20日。
4.标识:
5.核定使用服务(第35类、类似群3502-3503;3506;3508):市场营销;计算机文档管理等。
三、其他事实
原告在庭审过程中明确表示对被诉决定作出的程序及关于服务类似方面的认定均不持异议。
另查,引证商标二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复审行政程序中;引证商标三已因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撤销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经生效,并已刊登注册商标撤销公告(第1755期商标公告,2021年8月13日)。
上述事实,有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档案行政阶段相关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本案中,引证商标三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三已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的权利障碍,故诉争商标在除3501群组外的指定服务应当获准注册。
现原告认可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本院不再评述。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认读中文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商标,被诉决定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请求法院中止审理本案的主张,本院认为,本案为商标授权案件,主要是对被诉决定合法性的审查,且引证商标二的撤销结果待定,目前引证商标二处于合法有效的在先状态,原告请求法院中止审理本案的理由并非本案中止审理的当然理由。故对原告据此提出的中止审理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鉴于诉争商标在除3501群组外的指定服务上已不存在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对此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但案件受理费应由原告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1】第65856号关于第47131678号“力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江苏力鼎环保装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智辉
人 民 陪 审 员 保向东
人 民 陪 审 员 李嘉巍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沙冰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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