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宜商初字第2584号
原告南京美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虎踞北路90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6212618-7。
法定代表人高俊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巍,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尚玉龙,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省纯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工业集中区(中港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美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泓公司)与被告江苏省纯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美泓公司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美泓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美泓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52元,减半收取1276元,由美泓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严勤芬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朱良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