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美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启东浦海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美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81民初5279号之一
原告:启东浦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近海镇向阳镇协南村。
法定代表人:范义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春,金博大(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晨希,金博大(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美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园路龙港科技园B1栋505室。
法定代表人:高俊怀。
本院在审理原告启东浦海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美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启东浦海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启东浦海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启东浦海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638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15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启东浦海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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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蔡中中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范明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