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美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275北京佳业佳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净德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美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民终22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佳业佳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亦庄荣华中路19号院1号楼A座6层628室。
法定代表人:黄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科进,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净德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石杨路116号1幢三层C区。
法定代表人,王庭康,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美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恒园路龙港科技园B1栋505室。
法定代表人:高俊怀,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邮市龙虬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龙虬镇龙虬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张方俊,该政府镇长。
上诉人北京佳业佳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净德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美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高邮市龙虬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高邮市人民法院(2020)苏1084民初39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高邮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8日向上诉人北京佳业佳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出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后,上诉人北京佳业佳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仍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北京佳业佳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益松
审判员  钱鹏瑛
审判员  赵一平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王秋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