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济纳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2923民初1043号
原告:***,男,197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遂宁市人,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万其,男,196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金塔县人,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司法局离岗工作人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江苏美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园路龙港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高俊怀,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高俊怀,男,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南京市浦口区人,个体户,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濮传圣,男,1975年7月5日出生,汉族,南京市下关区人,系该公司职工,现住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美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高俊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
***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额尔登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孟 根 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