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图农林投资有限公司

左伯虎、江西中图农林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民申76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现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西中图农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阳大道3088号泰豪科技广场-B栋808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左伯虎因与被申请人江西中图农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中图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07民终2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左伯虎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认定双方已协议一致解除合同,缺乏证据证明,本案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一是左伯虎是有履行能力的,长期在宁都从事清山造林承包工作,有40多名工人。二是江西中图公司没按时支付工程款导致工人短时间停工。三是春节后左伯虎已经及时组织工人进场造林遭到江西中图公司拒绝。四是江西中图公司重新发包没有经左伯虎同意。二、原审认定将部分山场重新发包给***时左伯虎已到造林现场,故推定原双方协议解除,同时推定***放弃了权利的主张,未对工程款发生争议视为双方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事实不符。三、江西中图公司称左伯虎违约,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清山砍杂任务不是事实。由于极少部分山地陡峭,工人为了作业安全有少数树兜确实超过合同约定的15厘米高,对该部分砍完了树再烧山,烧山后再补砍过高的树兜(但工作量很小),而此做法并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从江西中图公司提交的重新发包绘谭词全、***、***等3人《清山造林合同》载明,只需从第2个工序开始,即炼山清杂、植树;不包括清山砍杂第一个工序。3份合同均载明从炼山清山到植树工序实施。进一步说明清山砍杂第一个工序是左伯虎完成。四、原审法院以江西中图公司已支付44.26万元伙食费倒推计算每亩砍山单价为141.8元/亩,同时推定左伯虎方认可,完全是凭空主观想象,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的约定,该款是江西中图公司依据工人上班人数和天数预付的伙食费,工人工资不含其中。五、关于违约金原判认定因双方签订的合同没有明确具体数额,故不予支持,明显偏袒当事人一方。请求:1、撤销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07民终2289号民事判决;2、改判江西中图公司支付清山砍杂工程款15.04万元(3121.08亩*190元/亩=59.3万元,扣除已预付伙食费44.26万元,即59.3-44.26=15.04万元);3、改判江西中图公司支付炼山清山工程款7.5万元(1500亩*50元/亩=7.5万元);4、依法改判江西中图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5、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江西中图公司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申请再审。
江西中图公司书面答辩称,左伯虎存在违约事实,也存在双方协议解除合同情形,江西中图公司不存在违约;***承认树蔸过高,但其认为烧山后再砍伐工作量小,从而要求按合同约定全额支付第一阶段工程款,与实际不符;《解除合同书》送达即生效;44.26万元不是单纯的伙食费,包括工资、伙食等在内;左伯虎申请再审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左伯虎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清山造林合同》约定,江西中图公司应按50元/天/人的伙食费标准每10天支付一次伙食费,每阶段砍完山后经验收扣除前期伙食费一次性结算,***没有提供履行合同期间每天参与工作的相关人员完整名单、人数等证据,原审法院对左伯虎提出的部分人员名单、人数没有组织双方认真质证,对***诉请的伙食费用也没有审理查明和处理。***申请再审提出一审法院以其收到的44.26万元除以其第一阶段完成的山林数3121.08亩的结果来酌定为清山砍杂价款没有依据。根据《清山造林合同》约定,清山砍杂价为190元/亩,要求是全部砍倒直径8cm以下杂權,树蔸留15cm以下,直径10cm以上除外,少量的大树也应按15cm标准执行。双方对***完成清山砍杂情况都认可没有清理干净,江西中图公司认为应按150元/亩计算左伯虎已完成的3121.08亩价款,***认为其完成不止3121.08亩,价格应按合同价处理,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原审判决价格依据不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周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