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7知民初47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708室。
法定代表人:吕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告:科睿特软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经济开发区人和路章贡区软件产业孵化园。
法定代表人:曾彬。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科睿特软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钟伟民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罗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