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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8某某(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与宜兴市妇幼保健院、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7448号
原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通安镇同心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750025266K。
法定代表人:黄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其干,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妇幼保健院,,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东虹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028246645520XH。
法定代表人:凌芳,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强,该医院副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勇亚成,江苏天哲(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住所,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陶都路**社会信用代码12320282E81731105K。
法定代表人:夏正愚,该单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俊贤,该单位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兴市妇幼保健院、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3元,由原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月春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