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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江苏)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磐康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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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27民初369号之一
本院于2022年3月31日对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浙江磐康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浙0727民初369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书第一页第九行“委托代理人:孙兴洋、刘荔楠,浙江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应更正为“委托代理人:孙兴洋、刘荔楠,北京恒都(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二页第一行“原告委托代理人崔晨曦、被告委托代理人孙兴洋、刘荔楠”,应更正为“原告委托代理人崔晨曦、被告委托代理人孙兴洋、刘荔楠到庭参加诉讼”。
审  判  长   陈旭明
人 民 陪 审 员   吴育根
人 民 陪 审 员   张正良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代 书 记 员   陈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