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林络姆(江苏)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与博奥颐和健康科学技术(北京)有限公司,重庆颐和九叶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9民初15311号
原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通安镇同心路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750025266K。
法定代表人:黄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升,江苏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颐和九叶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京东方大道399号10幢、1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5HRGXN。
法定代表人:高云。
被告:博奥颐和健康科学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生命科学园路18号A108室(昌平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3064838189。
法定代表人:王国青。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颐和九叶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博奥颐和健康科学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695.96元,减半收取15347.9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20347.98元,由原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晏晓丽
人民陪审员  唐国安
人民陪审员  杨永萍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 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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