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林络姆(江苏)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与重庆博奥颐和类经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46641号
原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通安镇同心路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750025266K。
法定代表人:黄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升,江苏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博奥颐和类经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人和街道锦橙路21号附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9RHR51。
法定代表人:李阳,职务不详。
原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博奥颐和类经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邹 富 奎
二〇二二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粟 兮
书 记 员   王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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