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林络姆(江苏)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苏州市相城区渭塘净化工程安装队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8民终12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卫东,江苏淮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小飞,江苏沁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市相城区渭塘净化工程安装队,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
法定代表人:杨兴根,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克林络姆(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通安镇同心路78号。
法定代表人:黄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青峰,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敏燕,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原审被告:苏州华泰空气过滤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苏渭路21号。
法定代表人:杨兴根,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市相城区渭塘净化安装工程队(以下除判决主文外简称渭塘安装队)、克林络姆(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克林络姆公司)、原审被告苏州华泰空气过滤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20)苏0803民初5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改判***与渭塘安装队对上诉人80%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克林络姆公司在欠付渭塘安装队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诉人的损失(80%)承担赔偿责任;上诉费用由***、渭塘安装队承担。事实与理由:上诉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无异议,对于责任划分无异议,但***、渭塘安装队应承担的是连带赔偿责任,而不是直接的按份责任。克林络姆公司作为发包单位,虽然与渭塘安装队签订承包合同,但未能尽到全面监管义务,任由渭塘安装队将施工工程的水电工程全部转包给没有任何资质的***进行施工,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故克林络姆公司应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徐文华答辩称,1.上诉人与***之间形成劳务关系,上诉人因劳务受到损害,一审判决根据双方过错判令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此我方无异议。2.***对损害发生的过错,系作为接受劳务方没有尽到安全教育和管理,没有现场督促、巡查施工人员是否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渭塘安装队对损害发生的过错,系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人后不参与任何管理和监督。因此***与渭塘安装队对损害的发生无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不是共同侵权行为。一审判决根据双方各自实施的侵权行为确定各自责任,并无不妥。综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渭塘安装队未到庭答辩。
被上诉人克林络姆公司答辩称,1.***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高空作业却不系安全绳,这不是安全监管能解决的,监管人员也不可能每时每刻盯着作业人员。2.安全交底文件中明确告知登高作业需要系安全绳。3.根据江苏省的有关规定,劳务分包不再要求资质。渭塘安装队完全可以进行劳务分包作业。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华泰公司未到庭答辩。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令四原审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31490.36元(2020年8月28日至2020年11月7日)。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3月26日,***受***雇佣至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奕棋镇凤山路12号九龙科创园工程5号楼从事水电安装工程。2020年5月15日下午2:00左右,***在施工时从搭建的脚手架跌落,当场昏迷,后被送至黄山昌仁医院住院治疗。之后分别至淮安市楚州中医院、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20年8月28日至2020年11月7日共花去医疗费31490.36元,***垫付医疗费。
克林络姆公司将上述涉案工程劳务分包给渭塘安装队,渭塘安装队将承包的工程全部转让给***。从***施工工地和跌落现场照片可以看出,工地配备安全帽、安全绳,***跌落现场照片看不出***系安全绳,戴安全帽。
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受***雇佣从事劳务,***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和管理,现场督促、巡查现场施工人员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未能尽到相应责任具有过错,对***的损失应当承担责任。***施工时应当树立安全意识、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且谨慎操作,***未能做到安全操作具有过错,应当减轻***的责任。克林络姆公司承包工程后将劳务部分分包给合法注册成立的渭塘安装队进行施工,克林络姆公司无过错无需承担责任。华泰公司与本案无关联无需承担责任。渭塘安装队将其承包的工程违法分包,全部由***施工且不参与任何管理、监督,具有过错。一审法院认定***承担20%的责任,***承担30%的赔偿责任,渭塘安装队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考虑到***在此次事故中受伤较重,对***主张的自行交纳的医疗费共计31490.36元在本案中予以认定,***垫付的费用另行处理。***主张31490.36元其中包括交纳的订金2000元收据(发票在***处),***另行主张时一并处理。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判决:一、***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医疗费9447.10元。二、苏州市相城区渭塘净化工程安装队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医疗费15745.18元;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7元,减半收取293.5元,由***负担58.7元,由***负担88元,由苏州市相城区渭塘净化工程安装队负担146.8元。
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渭塘安装队营业执照显示,渭塘安装队类型为集体所有制,法定代表人为杨兴根,经营范围为净化设备安装。本案中,克林络姆公司与渭塘安装队签订《净化工程施工安装合同书》,合同总价为29.9万元。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本案中,渭塘安装队在承包净化工程安装施工后,将相应劳务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是本案安全事故发生的诱因,渭塘安装队有相应过错,故应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渭塘安装队与***对***的损害应互负连带责任。故上诉人的相应主张,有法律依据,应予支持。被上诉人克林络姆公司将净化工程安装施工分包给渭塘安装队,对于涉案安全事故发生不存在过错,上诉人***关于克林络姆公司应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其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主张,无相关法律依据,依法不应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20)苏0803民初525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二、被上诉人***、苏州市相城区渭塘净化工程安装队对上诉人***损失就两被上诉人应当分别承担的责任互负连带赔偿义务。
一审案件受理费587元,减半收取293.5元,由***负担58.7元,由***负担88元,由苏州市相城区渭塘净化工程安装队负担146.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2元,由***负担62元,由苏州市相城区渭塘净化工程安装队负担17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孙 晓 明
审判员 王  纯
审判员 庞 海 涛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呼延嫄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