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林络姆(江苏)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苏州华泰空气过滤器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803民初5257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卫东,江苏淮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7月4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小飞,江苏沁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华泰空气过滤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苏渭路**。

法定代表人:杨兴根,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苏德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克林络姆(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通安镇同心路**

法定代表人:黄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青峰,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其干,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相城区渭塘净化工程安装队。

法定代表人:杨兴根,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苏德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苏州华泰空气过滤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公司)、克林络姆(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克林络姆公司)、苏州市相城区渭塘净化工程安装队(以下简称渭塘安装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卫东、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小飞、被告华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克林络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青峰、被告渭塘安装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下列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31490.36元(2020年8月28日至2020年11月7日)。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26日,原告受被告***雇佣至被告克林络姆公司建设,被告华泰公司承包施工的位于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奕棋镇凤山路12号九龙科创园工程5号楼从事水电安装工程。2020年5月15日下午2:00左右原告在施工时从四楼滑落,当场昏迷,后被送至黄山昌仁医院住院治疗。2020年6月26日,被转至淮安市楚州中医院住院治疗,因病情加重又转入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20年11月6日,因原告无钱治疗只能出院。被告克林络姆公司与被告渭塘安装队签订安装合同,应与被告华泰公司、渭塘安装队在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且两被告法定代表人系同一人属责任主体混同。

被告***辨称,1、被告克林络姆公司系安徽省黄山市九龙园区科技园**厂房洁净装修项目发包人,被告渭塘安装队系该工程承包人,被告***从被告渭塘安装队承包强电工程,故被告华泰公司非适格主体;2、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在工作时疏忽大意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原告自身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3、被告***垫付各项费用共计295690.61元要求一并处理。

被告华泰公司辨称,被告华泰公司与原告***、被告***无任何关系,被告华泰公司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克林络姆公司辨称,被告克林络姆公司已经将劳务分包给被告渭塘安装队,相应安全责任事故由被告渭塘安装队承担。被告克林络姆公司在本案中无过错无需承担责任。

被告渭塘安装队辨称,被告渭塘安装队系从被告克林络姆公司承办工程,被告渭塘安装队将全部工程发包给被告***作业,被告***与原告***系劳务关系,被告渭塘安装队与被告***系承揽关系,被告渭塘安装队与被告渭塘安装队系承揽关系。被告渭塘安装队工程接手后全部交给被告***施工,发包后被告渭塘安装队未参与,原告受伤也不知情。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20年3月26日,原告受被告***雇佣至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奕棋镇凤山路12号九龙科创园工程5号楼从事水电安装工程。2020年5月15日下午2:00左右,原告在施工时从搭建的脚手架跌落,当场昏迷,后被送至黄山昌仁医院住院治疗。之后分别至淮安市楚州中医院、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20年8月28日至2020年11月7日共花去医疗费31490.36元,被告***垫付医疗费。

被告克林络姆公司将上述涉案工程劳务分包给被告渭塘安装队,被告渭塘安装队将承包的工程全部转让给被告***。从原告***施工工地和跌落现场照片可以看出,工地配备安全帽、安全绳,原告跌落现场照片看不出原告系安全绳,戴安全帽。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安装合同书,安装承包协议,安装施工承诺合同,照片,出院记录,发票,预交金收据和用药清单等证据在卷,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受被告***雇佣从事劳务,被告***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和管理,现场督促、巡查现场施工人员做好安全防护措施,被告***未能尽到相应责任具有过错,对原告***的损失应当承担责任。原告***施工时应当树立安全意识、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且谨慎操作,原告***未能做到安全操作具有过错,应当减轻被告***的责任。

被告克林络姆公司承包工程后将劳务部分分包给合法注册成立的被告渭塘安装队进行施工,被告克林络姆公司无过错无需承担责任。

被告华泰公司与本案无关联无需承担责任。

被告渭塘安装队将其承包的工程违法分包,全部由被告***施工且不参与任何管理、监督,具有过错。本院认定原告***承担20%的责任,被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被告渭塘安装队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本院考虑到原告在此次事故中受伤较重,对原告主张的自行交纳的医疗费共计31490.36元在本案中予以认定,被告***垫付的费用另行处理。原告主张31490.36元其中包括交纳的订金2000元收据(发票在被告***处),原告另行主张时一并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医疗费9447.10元。

二、被告苏州市相城区渭塘净化工程安装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医疗费15745.1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7元,减半收取293.5元,由原告***负担58.7元,由被告***负担88元,由被告苏州市相城区渭塘净化工程安装队负担14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账号:62×××76)

审判员  孙环亮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