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林络姆(江苏)建设有限公司

苏州克林络姆空调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虎执字第1409-1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克林络姆空调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通安镇同心路7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苏州克林络姆空调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的(2014)虎民初字第21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文: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克林络姆空调系统工程有限公司17650元及利息(自2014年10月9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24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42元,由被告***负担。嗣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18492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车辆、银行、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房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小型汽车已被其他法院查封且目前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处置。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书所约定的义务,其行为严重阻碍了本院的执行,本院遂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本院(2014)虎民初字第2161号民事判决书、银行查询回单、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回单、房产部门查询回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查报财产通知书及邮件查询回单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已穷尽了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致本案在规定的执行期限内不能继续有效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虎民初字第216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立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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