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02民初5044号
原告:山东亚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6-6号。
法定代表人:王宇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秀英,山东矩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2月2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原告山东亚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山东亚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亚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亚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山东亚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晓庆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秀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