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秤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秤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8795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秤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598号2幢E4047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开,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秤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