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9民初13880号
原告:上海开尔林油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赵重公路2278号5号楼3层A75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贸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洞**298号4幢1层-17。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开尔林油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6日立案。后,原告上海开尔林油漆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开尔林油漆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劼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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