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9民初1388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开尔林油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赵重公路2278号5号楼3层A75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贸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洞**298号4幢1层-17。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开尔林油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作出(2023)沪0109财保6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6,3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提出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6,300元的冻结或其相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马劼宜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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