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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开尔林油漆有限公司与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3)沪0109财保63号 申请人:上海开尔林油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赵重公路2278号5号楼3层A75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贸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洞**298号4幢1层-17。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上海开尔林油漆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冻结银行存款126,3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担保书、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6,3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151.5元,由申请人上海开尔林油漆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 巍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马劼宜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