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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云华漆业有限公司、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03民初675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徐州市云华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三环东路20号瑞龙东方广场A座1549室。 法定代表人:云美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丰县东城北路东工业园区。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洞**298号4幢1层-1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徐州市云华漆业有限公司诉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2021)苏0303执保164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5万元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徐州市云华漆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徐州市云华漆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瑶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