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1854号
原告:盐城欣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西团镇大龙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洞**298号4幢1层-1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盐城欣愿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7日以双方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盐城欣愿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已缴纳),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