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云华漆业有限公司、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03执保1647号
申请人:徐州市云华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云美华,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丰县。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徐州市云华漆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州市云华漆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4.5万元的财产,并提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5万元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保全费470元,申请人徐州市云华漆业有限公司已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刘 瑶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