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朋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孝感市朋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鄂孝南执字第00370号
申请执行人孝感市朋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浩,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孝昌县人,住孝昌县。
本院在执行孝感市朋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1190号民事调解书中,双方已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11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智
审判员 孙建新
审判员 熊远福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姚忠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