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902民初3666号
原告:孝感市汇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昌县城区建设路与花园大道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MA48BBWB5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撤回起诉、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孝感市朋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孝感市文化东路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730885680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孝感市汇武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孝感市朋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孝感市汇武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孝感市汇武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身权益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孝感市汇武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孝感市汇武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