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万佳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5执保928号
申请人:***,女,汉族,1986年5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建发,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海兵,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3年8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0年3月16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申请人:深圳市金万佳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京南路91号伟腾科技楼302-3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4068534L。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深圳市金万佳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金万佳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42万元的财产。申请人***的担保人深圳市汇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了(2017-福)汇融保第356号《财产保全担保函》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42万元,有效期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之日止。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金万佳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42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邓晓燕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余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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