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万佳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腾通木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万佳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9民初13559号
原告:深圳市新腾通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民治商业广场**铺(民治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2776636B。
法定代表人:余木财。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群楷,系广东深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宏津,系广东深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金万佳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京南路**伟腾科技楼302-318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4068534L。
法定代表人:郑楚标。
本院受理的上列原告深圳市新腾通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金万佳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新腾通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新腾通木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509元,由原告深圳市新腾通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梁伟康(兼)
书记员 谢  晓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