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813执830号
本院在执行淮安嘉安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智达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9日作出的(2020)苏0813民初6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协议:一、被告江苏智达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淮安嘉安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90000元,违约金40000元,合计230000元,于2020年7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二、被告江苏智达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履行,则从2020年7月21日起以19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4248元,减半收取2124元,由被告江苏智达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于2020年7月20日前向原告支付。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2020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江苏智达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并向本院申报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
2、因被执行人江苏智达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申报财产,已于2020年12月4日对其作出罚款决定书。
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江苏智达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不动产、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江苏智达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股权、房产等财产信息;已向申请执行人征求破产意见;2020年8月21日冻结其余额较小的银行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4、他案已于2019年10月25日前往被执行人江苏智达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在社区进行实地调查,居委会工作人员表示未听说过该厂。
5、2020年12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财产时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以上事实有查询回执、送达回证、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0元,未执行标的232124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
终结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813民初6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案中,如有财产查控措施,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车辆等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股权等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延长查封期限,申请执行人应于上述查封期限届满之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申请,否则财产转移等风险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贺志安
审 判 员 黄海南
审 判 员 朱金平
法官助理 郑雪峰
书 记 员 谢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