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华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西藏华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藏0102民初1587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2月7日出生,四川省眉山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6年9月18日出生,四川省崇州市人。
被告:西藏华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堆龙德庆区工业园区青达陶瓷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亚哈呀,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西藏华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74元,减半收取计887元,由***负担。
审判员央白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边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