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华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藏华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墨竹工卡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藏0127执10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西藏华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华勤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堆龙德庆区。
法定代表人:亚哈呀,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系四川省大邑县人,无业,住四川省大邑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西藏华勤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20年4月30日前向申请人西藏华勤公司支付100000元,于2021年4月30日前向申请人西藏华勤公司支付200000元,于2022年4月30日前向申请人西藏华勤公司支付150000元。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藏0127执10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