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墨竹工卡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藏0127执100号
申请执行人:西藏华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华勤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堆龙德庆区。
法定代表人:亚哈呀,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系四川省大邑县人,无业,住四川省大邑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西藏华勤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XXXX、XXXX、XXXX账户的金额593250.00元,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XXXX、XXXX账户的金额593250.00元,期限为一年。
三、冻结**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XXXX、XXXX账户的金额59325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