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藏01民终2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简阳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简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藏华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工业园区青达陶瓷有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7889653X8。
法定代表人:亚哈呀,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王春建,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苏省徐州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西藏华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王春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林周县人民法院(2020)藏0121民初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12月8日领取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且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永 伟
审 判 员 尼玛卓嘎
审 判 员 卓 玛 吉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 官 助 理 旺 珍
书 记 员 贡桑英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