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625民初1898号
原告:***,女,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长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金盟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同盟大道西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4MA453RGY9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昌平生命园路******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71587233G。
法定代表人:戴日成,任总经理。
被告:漳州纳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武安镇京元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5MA32YBE6,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武安镇京元村****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金盟原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漳州纳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另行收集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受理费4792.6元,减半收取计2396.3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