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盟原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金盟原建设有限公司、鹤壁市同生陵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622执13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金盟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获嘉县同盟大道西段南侧126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鹤壁市同生陵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淇县庙口乡沟西村27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金盟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壁市同生陵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庭下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0622执13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