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豫0191民初7979号
原告(合并审理被告)郑州锦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和公司”)诉被告(合并审理原告)河南省宸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宸建公司”)、陈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敏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合并审理被告)锦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志丹,被告(合并审理原告)宸建公司及被告陈宇的委托代理人秦玉琼、万晨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关于宸建公司主张锦和公司支付168150.7元工程款,合同明确工程款为575000元,后双方进行合同内容调整,故应扣除双方已达成一致已另行分包的弱电工程31866.15元;涉案工程双方未结算,宸建公司根据向锦和公司提交的增减项单主张增项,但该单未被锦和公司确认,故根据锦和公司认可数额,认定增项金额为49060.37元,减项金额宸建公司自认数额为38339.73元,高于锦和公司主张数额,故按其自认数额为该工程减项数额,合计增项价款为10720.64元,工程总价款553854.49元,锦和公司已支付宸建公司402500元,宸建公司应支付锦和公司工程款151354.49元。关于原告主张精装工程未施工扣项43832.17元及精装工程据实结算扣减工程量22145.05元,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锦和公司主张二被告支付违约金299000元的诉讼请求,原告主张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需宸建公司进行整改,微信图片显示,宸建公司表示维修,但涉案工程确存在质量问题,且被告未举证证明已整改,原告主张违约金应予支持,但考虑按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过高,本院酌定违约金即合同约定质保金数额27692.72元(553854.49×5%);另根据合同5.2.3如因甲乙双方协商施工图纸变更需要增加工期,工期应当顺延。宸建公司主张因锦和公司变更施工内容导致工程量增加,需要增加工期22天,锦和公司确因背景墙选用应增加工期10天,工程施工过程中,变更施工内容,造成相应增加工期,宸建公司主张工期顺延10天,本院予以确认。宸建公司于11月14日提供董事长办公室地砖样品供选择,27日宸建公司再次发出关于地砖最终确认通知书,28日锦和员工李树确认收到,因总工期较短,原告负有及时选样的义务,故应自15日至28日顺延13天工期。锦和公司支付第二笔进度款逾期付款工期应相应顺延2天。关于木门及防盗门未安装,锦和公司已与河南省长城门业有限公司约定工期自2021年1月12日起算,系以实际行为变更与宸建公司合同内容,结合宸建公司2021年1月2日发出工程质量、进度验收合格证明,本院认定涉案工程于2021年1月12日竣工,总工期105天,扣除顺延工期35天,工期延误15天,故宸建公司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支付锦和公司41539.09元(553854.49×5‰×15)。关于锦和公司主张宸建公司采用龙骨不符合规定标准,但提供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以上扣除支付锦和公司违约金69231.81元,锦和公司应支付宸建公司82122.68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锦和公司与宸建公司签订《办公室改造、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为575000元,2.2.1本工程承包方式为固定综合单价,据实结算。2.4.1.1拆除完成,部分材料进场(龙骨材料、水电材料、石膏板),付总价款30%;2.4.1.2地砖铺设,水电安装,木工、隔断全部完成,付至总合同价70%;2.4.1.3全部完工,甲方初验合格,付至总合同价85%;2.4.1.4竣工验收完成,七日后开始办理结算资料,结算完成付至总合同价95%;2.4.1.5剩余结算造价的5%为质保金,质保期为2年,质保期满一年后,无质量问题(非乙方原因造成的除外)以后无息支付。质保期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2.4.1.6甲方支付工程款时,乙方须先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9%),甲方认证合格后可支付对应的工程款。2.4.3进度款办理流程:进度款办理流程:乙方根据本合同有关规定编制及提交进度款申请报告。甲方在收到乙方工程进度款申请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审定支付进度款。甲方审核认为不符合付款条件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且乙方不得以此为由停止任何工作事项。2.4.4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在甲方每次付款前五日按照甲方要求向甲方开具并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税率为9%)。乙方未提供合法发票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且乙方不得以此为由停止任何工作事项。2.5.1在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并办理工程交接手续后,甲乙双方进行工程结算,双方在结算书上签字并办完竣工资料移交手续,甲方在收到乙方递交的竣工结算单上报资料或此后提供的补充资料后7天后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结算审核完毕后,支付扣除保修款、违约金、已支付进度款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款项后的工程结算总价余款,留工程结算总价的5%作为保修金。2.5.5如甲方未按照约定付款,应向乙方分别支付合同总价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及误工费;2.5.6确因甲方拖欠工程款而影响工程进度,造成乙方的停、窝工损失的,应由甲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工期相应顺延;3.5乙方在施工过程当中,如出现重大的质量问题或进度无法满足甲方的要求时,在甲方书面通知乙方的3天内,如乙方仍无明显改进,甲方有权解除合同。3.6乙方延误工期达5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4.1本工程乙方驻地项目经理为别玉会,乙方代表在合同签订、施工管理及工程款支付过程中所签署的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物乙方均予以承认;4.6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认可的施工图纸、工程联系函件及合同清单列的质量标准、厂家、品牌、规格、型号的要求采购所需材料、设备。乙方进场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质量标准、厂家、品牌、规格、型号有差异,应禁止使用,如已使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标准整改,且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如不按甲方要求进行整改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乙方退还甲方已付工程款,且乙方安装的不得拆除无偿归甲方所有,同时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或甲方选择不解除合同,应根据甲方确认的价格调减工程造价,同时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5.1.3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55天;5.2.3如因甲乙双方协商施工图纸变更需要增加工期,工期应当顺延;8.1本工程所需材料,由乙方自行采购,施工时需甲方认样,确认后方可大面积施工,个别材料甲方有权利更改为甲供;8.2经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设备;因乙方提出代用而导致的费用工期的增加,由乙方承担,减少的费用归甲方所有;因甲方提出代用而导致的费用及工期的增加,由甲方承担。11.1因乙方原因,乙方逾期进场或未按项目约定的工期竣工并验收合格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项目合同总价款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5日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11.4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况,除本合同明确约定外,乙方应按合同总金额的20%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时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涉案项目于2020年9月29日开工。2020年10月30日,锦和公司向宸建公司发出合同内容调整说明,内容即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本装饰合同内的弱电工程由甲方另行分包,合同中弱电工程预算总造价为31866.15元,结算时扣除。原合同除弱电部分外其他条款效力保持不变。弱电清单明细附后。
2020年10月7日,宸建公司向锦和公司发出工程款付款申请报告,于10月19日开具发票,锦和公司于10月22日支付172500元;2020年11月16日宸建公司开具230000元发票,24日宸建公司再次发出工程款付款申请报告,次日锦和公司发出整改通知单,25日宸建公司提交工程质量、进度验收合格证明,锦和公司于12月3日支付230000元;
2020年10月27日宸建公司向锦和公司发出关于地砖最终确认通知书,表示宸建公司于10月18日将地砖小样送于现场,请贵司尽快确认选样,以免延误工期,28日锦和员工李树确认收到,11月21日,宸建公司发出工程延期通知函,为推进本工程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故现需工期顺延7日。锦和公司向宸建公司发出关于《工程延期通知函》的回函,表示11月6日大面积地砖铺设开始后,于11月14日才提供了第一批董事长办公室地砖样品供公司选择,工期计划,仍然按照原定计划。11月30日锦和公司与宸建公司沟通前台背景墙,于12月11日锦和公司确认选用原方案。2021年1月2日宸建公司向锦和公司发出工程质量、进度验收合格证明,1月6日锦和公司出具查验结果,列明工程存在的问题。
涉案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增减项,宸建公司主张增项金额为65856.58元,减项金额为38339.73元,锦和公司认可金额分别为49060.37元,37129.78元,宸建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已向锦和公司主张增加工期分别为3天、3天、2天、1天、0.5天、0.5天。
另查明,锦和公司与河南省长城门业有限公司签订《精品木质门采购合同》、《防盗门采购合同》,合同中约定工期自2021年1月12日起算,工期10天。
以上案件事实由《办公室改造、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开工令、合同内容调整说明、《精品木质门采购合同》、《防盗门采购合同》、电子回单、工程质量、进度验收合格证明、微信聊天记录、工程增减项单、工程付款申请报告及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一、原告(合并审理被告)郑州锦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合并审理原告)河南省宸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2122.68元。
二、驳回郑州锦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河南省宸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85元,减半收取2892.5元,由原告郑州锦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22.5元,由被告河南省宸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70元。
合并审理案件受理费3663元,减半收取1831.5元,由原告河南省宸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83元,由被告郑州锦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4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崔 敏
书记员 凡文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