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锦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郑州锦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02民初949号 原告:***,男,土家族,1982年6月18日生,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周口市东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67年1月14日生,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告:郑州锦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荥泽大道与荥泽路交叉口东南侧102幢2**1层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MA3XF3P52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睿,系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郑州锦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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