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22民初3698号
原告:河南苏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楼****18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89700639F。
法定代表人:朱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柏俊,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华能联合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美侨世纪广场******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0TDRW1Q。
法定代表人:冉允锋,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河南苏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华能联合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河南苏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苏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景慧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瑞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