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能联合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威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南华能联合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2492号
原告:河南威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产业集聚区(白沙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554235952X。
法定代表人:韩凤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平亮,河南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华能联合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美侨世纪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0TDRW1Q。
法定代表人:冉允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亮枝,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威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华能联合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华能联合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威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河南威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刘冰泉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耿亚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