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11091号
原告: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远程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265601380。
法定代表人:汤兴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跃超,江苏云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华能联合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东路109号美侨世纪广场B座一单元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0TDRW1Q。
法定代表人:冉允锋。
原告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程公司)与被告河南华能联合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远程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远程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820元,由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季 仲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翰迪
书 记 员 陈思思